高级搜索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办文件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1-14 15:30:36  来源:政府办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南府办发〔2017〕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南江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 10日


南江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特色工作完成情况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当年南江县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发布本年度全县食品安全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评审,对相关指标复核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会同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实地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核查自评材料。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考核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并予以全县通报。
    (五)考核结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评议考核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并予以全县通报。
    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果送县委组织部门和目督办,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的当年年度评优,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主编邮箱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邮箱:njxfb@163.com 蜀ICP备05006902号
川公网安备 51192202000102号 网站访问统计: 1355602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