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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江县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5-26 17:16:38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为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南江县公安局起草了《南江县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修改完善,敬请各位专家、学者、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南江县公安局,电话18113161375,邮箱11328494@qq.com

    附件:南江县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南江县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为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6〕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6〕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动我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基本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实现“城镇化率提高3.17%以上,确保5万人以上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安居、2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年度目标,以及到2020年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43%,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4%”的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全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完善配套。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龙头,统筹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统一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和标准。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

    ——鼓励集聚。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抓住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机遇,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鼓励有条件转移的农民向城镇集中,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生产生活的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

    ——稳步推进。统筹考虑改革的力度、全县居民的认可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承受程度,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有条不紊地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宣传,简化流程,全面实行户口迁移落户城镇“零门槛”。实行市内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由户籍民警直接审查受理的“一关通”迁移机制,畅通迁移渠道。完善县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职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和社区集体户籍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完善居住证制度,扩大居住证办理范围,在城区和建制镇居住的人员均可办理居住证,鼓励非城镇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责任单位:公安局)

    (四)全面清理并迁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农村户口,并将落户城镇作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审查条件。组织、人社、财政、国资办在6月底前对全县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清理,由公安机关核查户籍情况并予以公布,力争7月底前将农村户口迁移至工作地或居住地,与其挂靠在一起的未成年子女户口一并迁移。建立招聘、录用人员户口审查机制,凡新招录、聘用的财政供养人员,必须将落户城镇作为招录、聘用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鼓励户籍在县外的南江公职人员落户南江,对不愿迁入或已外迁的南江公职人员应当办理居住证。〔责任单位:公安局、财政局、组织部、人社局、国资办(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继续深化“一标三实”信息采集,持续推进户籍和实有人口清理登记工作。扎实做好实有人口、流出流入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全面清理“重、假、漏”户籍和死亡未注销人员信息,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扫清障碍。同时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人社局要通报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补贴信息,民政局要通报年度火化死亡人员情况,卫计局要通报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情况,公安局通报死亡注销户口人员信息,确保户籍人口数据准确。(责任单位: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局、各乡镇)

    (六)统计农村人口在城镇购房、居住、从业情况。各乡镇负责统计上报各村居民在城镇购房、居住、从业信息;工商质监、劳动就业部门负责统计农村群众在城镇就业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负责统计全县农村居民在城镇购房的信息;公安机关通过“一标三实”数据资源,将在城镇购房、居住、从业的农村户籍人口导出。对上述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引导,加大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力度。(责任单位:住建局、工商质监、人社局、国土局、公安局、各乡镇)

    三、配套政策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抓住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机遇,加大争取省市财政政策、项目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乡镇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责任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等)

    (八)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多权同确”,2019年前基本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施。探索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村集体对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补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政策规定享有相关惠农补贴政策。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农业局、农委、人武部、国土局、民政局、公安局) 

    (九)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机制。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扩大公租房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覆盖范围,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促进公租房货币化,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创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措施,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落实国家促进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保险、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等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用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责任单位:住建局) 

    (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和异地就医服务。其中,在城镇就业的人员,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就业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切实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进城落户农民跨制度、跨地区参保转移接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现制度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责任单位:人社局、卫计局)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并就业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鼓励农民工参保。参保人员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进城落户农民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进城落户农民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标施保,应补尽补,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 

    (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等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和转移人口目标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城乡学校合理布局,县域内教师交流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责任单位:教育局) 

    (十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免费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四)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培训机制。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使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农民工稳定有序融入城镇。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新招用的农民工,用工企业应根据岗位需求,针对性开展岗前培训,同时,可将其纳入新型学徒制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大力开展劳务培训基地建设,办好一批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到2020年,有培训意愿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免费接受1次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十五)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转变农村、社区管理模式。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积极推进撤乡设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工作,扩大城镇规模,增强人口集聚能力。对条件成熟的村,积极推进“村改居”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与社会事务管理相分离。(责任单位:民政局、住建局、编办、各乡镇) 

    (十六)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以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主要因素测算分配,向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高的乡镇倾斜。并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特别要建立健全重点群体落户城镇的相关鼓励、奖励机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退伍安置进入城镇的人员、在城镇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员、失地农民、城中村及城镇郊区农业人员、异地搬迁(包括异地扶贫搬迁)及其他进城购房人员、新生代农民工、高校和职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廉(公)租房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在城镇学校入学家庭、集中供养自愿转户的农业特困人员为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激励措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责任单位:住建局、农委、人武部、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教科体局、国土局、民政局等)

    四、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县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推进办”,设在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方案。县级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并落实专人负责。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的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十八)部门各负其责。住建局、发改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教科体局负责制定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施办法;公安局负责做好户口登记、管理、迁移等具体实施工作,并牵头组织开展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并积极稳妥推进乡改镇、村改居和街道办事处申报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配套政策;人社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完善转户居民和农民的教育培训;国土局负责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住建局负责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农业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探索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权益依法自愿退出机制;卫计局负责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统计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统计,收集各方数据,实现数据的集中共享。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十九)乡镇稳步推进。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按各乡镇户籍城镇化率和农村居民在城镇购房、居住和从业情况,以及易地安置、乡改镇、村改居等发展规划量化落实到各乡镇,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加扣分双轨制”考核,即完成任务加2分,未完成扣2分。同时将相关财政政策、建设政策向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相关利益不受损失,让农业转移人口放心进城镇落户。

    (二十)健全督查机制。推进办要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户籍、土地、教育、财政、社会保险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要建立台账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定期督导,确保各乡镇、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二十一)强化数据衔接。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分类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住建、公安、人社、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相关数据的衔接,实行“统一把关、统一口径、统一报送”的原则。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由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各自职能,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汇总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惠民政策简编》并对外发布。各乡镇、县级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意义、目的、内容等,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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