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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时间:2017-06-02 15:16:42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在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已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建筑区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房屋、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原件)。

  (八)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提供)。

  (九)房源表、墙界表、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成果)。

  (十)建筑区划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设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十一)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交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产、土地使用证(原件)、拆迁还房房源表(征收部门盖章);不能收回原权属证书的,须提交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公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记、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

  注:1、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查封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转为查封;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已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登记。

  4、设有地役权,与地役权内容不相冲突的,不影响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地役权内容有冲突的,应当经地役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注销地役权。

  5、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6、核验土地利用情况有超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和完税凭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全体业主,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告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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